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2011年《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为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助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就“四好农村路”建设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了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论述,为新时代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同时,“十四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对农村公路“以奖代补”政策作出较大调整。修订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更好贯彻“四好农村路”建设理念,适应新时代新征程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现代化农村交通运输体系。
《办法》共九章、五十六条,涵盖了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规划、资金、标准、监管、质量安全和验收等各方面内容。
(一)科学界定“重要”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技术标准为二级及以上或里程大于10公里的三级农村公路项目,农村公路线路上的大桥及以上桥梁、隧道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适当简化建设程序。
(二)简化前期程序。凡列入省级农村公路五年规划的一般农村公路项目视同其可行性研究已获批准。
(三)年度定期滚动管理项目库。每年8月,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项目实际、当地财政支持情况等,申请对已入库项目在一定规模范围内进行调整,年度项目库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应超过规划规模的10%,且应按建设规模“进一出一”的原则滚动调整。
(四)加强“以奖代补”数据系统结果运用。在“以奖代补”数据复核中,对弄虚作假、资金违规使用、未达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或有车购税资金沉淀等情况的县市区,视具体情况扣减核算资金。
此次《办法》修订聚焦突出问题,认真吸收市县经验,注重发挥市县和农民的积极性,着力解决县级主体责任不落实、资金不到位等问题,为高质量推进我省“四好农村路”建设提供政策保障。
《办法》进一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强调在资金保障、扶持发展等方面职责,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在乡、村道建设管理的责任。结合中央和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新要求,细化了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和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工程验收等方面内容,明确项目业主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负总责。
为推动规划落地,确保规划与计划有效衔接,提出了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管理制度、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
《办法》充分吸收市县从实践中总结的成功经验,制定了分类管理的制度,《办法》出台后有利于减少审批层级、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效率。
《办法》明确,要建立以公共财政分级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机制。在使用方式上提出农村公路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建设模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让农民群众提前受益。
“四好农村路”建好是基础,管好、护好是保障。《办法》的出台与2020年省政府《关于印发
近年来,湖南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和交通强国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高位推动,统筹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出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强化顶层设计,构筑制度体系,锐意改革创新,扎实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农村公路网络全面构建,全省农村公路总里程达20.3万公里,在全国率先实现“组组通”;管养体制改革不断突破,2022年底农村公路优良中等路率达87.08%,路况实现稳中有升;城乡运输一体均等惠民,实现100%的乡镇和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全省快递服务网点乡镇覆盖率达100%,建制村覆盖率达到94.63%;成功创建17个“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2个全国市域创建突出单位、1个全国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3条全国“十大最美农村路”2条。“湖南“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全省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小康、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强有力的交通支撑。